联大欢迎国际法院气候咨询意见 强调各国有义务防止气候损害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这项决议指出,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是“对澄清现行国际法的权威贡献”,并呼吁各国根据国际法加快气候行动、强化多边合作。
投反对票的国家包括:美国、俄罗斯、以色列、沙特阿拉伯、伊朗、白俄罗斯、利比里亚和也门。印度、南非和巴基斯坦投了弃权票。
国际法院:气候义务涉及国际法多个领域
决议回顾了国际法院于2025年7月23日发表的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指出,关于各国气候义务的适用法律包括《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国际人权法等。
法院同时认定,各国有义务防止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对气候系统和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并强调这一义务属于普遍义务。
决议指出,国际法院确认,违反气候义务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相关国家可能承担停止不法行为、提供不再重复保证以及向受害国提供赔偿等法律后果。
呼吁各国落实《巴黎协定》
决议敦促《巴黎协定》缔约方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履行义务,并根据现有最佳科学采取行动,将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比工业化前水平高1.5摄氏度以内。
决议呼吁各国到2030年将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增加两倍,并将全球平均年度能源效率提升速度增加一倍,同时以“公正、有序、公平”的方式推动能源系统摆脱化石燃料。
决议还敦促各国尽快逐步取消无法解决能源贫困或公正转型问题的低效化石燃料补贴。
强调气候变化与人权关系
决议回顾联大此前确认“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是一项人权”,并指出国际法院认定这一权利是享有生命权、健康权以及适当生活水准权等其他人权的前提。
决议呼吁各国确保土著人民、当地社区、非洲人后裔、妇女和女童、儿童和青年、残疾人以及其他处境脆弱者充分、平等参与气候行动决策。
重申小岛屿国家法律地位
决议还回顾国际法院关于海平面上升问题的认定,即国家已经依法确定的海洋基线和边界不必因海平面变化而更新,并强调这为相关国家提供了“必要的法律确定性”。
决议同时申明,即便部分领土因海平面上升受到影响,国家地位本身“不必然丧失”。
要求秘书长提交后续报告
决议请秘书长在第八十二届会议期间提交一份报告,列出促进落实国际法院相关认定义务的途径,并分析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方面可能存在的差距。
决议还决定将“国际法院关于各国在气候变化方面的义务的咨询意见的后续行动”列入第八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