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以色列歧视性死刑法标志着人权严重倒退

委员会对该法律规定以色列军事法庭对“恐怖主义行为”案件默认判处绞刑表示震惊。这些法庭对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拥有专属管辖权,而以色列公民和居民则被明确排除在该法律的适用范围之外。
法律细节及其对现状的破坏
委员会指出,根据“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并结合特设调解委员会针对巴勒斯坦诉以色列国家间申诉所提出的建议,这项新法律对人权造成了严重打击。它推翻了以色列自1962年以来在事实上长期暂停执行死刑的政策,并显著扩大了在以色列及其被占领土(包括西岸和东耶路撒冷)使用死刑的范围。
令委员会深感担忧的是,该法律在适用上具有明显的定向性。委员会强调,由于法律规定其仅适用于因“否认以色列国存在”而蓄意杀人的被告,这使得该法在实际操作中仅针对巴勒斯坦人。
在执行程序方面,该法案进一步规定,禁止对死刑判决进行减轻、减刑或赦免,并明确要求在终审判决作出后的90天内必须执行死刑。
委员会敦促立即废除该法律
委员会表示,该法律的通过形势背景十分严峻。当前,被占领土上针对巴勒斯坦人的定居者暴力行为不断升级,非法杀害巴勒斯坦人却不受惩罚的现象频发,且巴勒斯坦人的正当程序和公平审判权正遭受系统性侵犯。截至2026年1月,被以色列拘留的巴勒斯坦人共计9243名,其中包括3385名未经审判的行政拘留者。
委员会敦促以色列立即废除该法律。委员会补充称,作为缔约国,以色列应“确保所有被其军事或民事机构拘留的巴勒斯坦人,都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身安全、免受暴力或身体伤害以及诉诸司法的权利”。同时,委员会呼吁以色列停止一切构成对巴勒斯坦人种族歧视和隔离的政策与做法。
呼吁行动
委员会指出,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有义务消除种族歧视,谴责并根除种族隔离制度。公约要求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因种族、肤色、血统、民族或族裔出身而有所区别,并确保提供有效的保护与补救措施以防止种族歧视。以色列已于1979年批准了该公约。
委员会进一步呼吁所有缔约国履行其在公约下的义务。委员会强调,各国应确保其资源不被用于执行或支持针对被占领土上巴勒斯坦人的歧视性政策和做法,这符合特设调解委员会的建议及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
关于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负责监督缔约国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遵守情况,该公约迄今已有182个缔约国。该委员会由18名成员组成,他们是来自世界各地的独立人权专家,以个人身份、而非作为缔约国的代表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