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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必须保护女童免受卖淫及性剥削之害

许多被贩卖的妇女遭受酷刑和性虐待。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许多被贩卖的妇女遭受酷刑和性虐待。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周二再次发布声明强调,各国必须保护女童免受一切形式的剥削、虐待及有害习俗之害,保护剥削行为的受害者及幸存者,尤其是女童,依然是其核心使命。

声明指出,委员会此前在审议荷兰相关情况后所发布的意见中提及“性工作”一词,仅是为了反映审议时该国的法律语境,并不代表其在卖淫及性剥削问题上长期秉持的立场发生了任何改变。

委员会一贯秉持在妇女权利问题上的一贯立场

为澄清其立场,委员会周二已发布一份更正函,以纠正其关于荷兰的结论性意见中,涉及未成年人和女童的表述所存在的谬误。

委员会坚定重申其在保护女童权利问题上的一贯明确立场,并依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六条重申:一切形式的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行为,均与妇女及女童的人权相悖。委员会一贯呼吁加强对女童及妇女的保护,使其免受一切形式的人口贩运之害。

委员会进一步强调,其工作中提及“性工作”一词,绝不应被解读为对性产业的认可或推崇。此类提及仅针对特定国家情况,且仅适用于受审议缔约国的法律框架已对该类活动予以承认的情境。这些表述体现了一种全面综合、基于人权的方法,旨在维护妇女的尊严、受保护权及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包括那些在相关法律框架下被视为及/或自我认同为性工作者的妇女。

人权条约应结合具体语境进行阐释

声明还表示,委员会深知保持立场一致性与连贯性的重要意义。委员会就此指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与其他所有人权条约一样,是一份“活的文献”,其条款应结合具体语境进行阐释。因此,在1998年的“贾奇诉加拿大案”的第10.3段中,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曾指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应被视为一份“活的文献”加以阐释,其中所载受保护权利应结合具体语境及当今现实状况予以适用。

委员会最后强调,将一如既往地致力于与所有利益攸关方保持开放、建设性且相互尊重的对话,以此彰显其在恪守既定人权原则的前提下所持续开展的各项工作。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监督缔约国遵守《消除对妇女歧视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公约迄今已有189个缔约国。委员会由23名来自世界各地的妇女权利独立人权专家组成,他们以个人身份而非缔约国代表任职。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允许委员会接受和审查《任择议定书》管辖下的个人或个人团体提出的申诉,声称是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的侵犯受害者。迄今已有115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对个人来文的意见和决定是对缔约国履行公约下其人权义务的独立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