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保加利亚侵犯自由结社权

申诉指向系统性问题
该案源于一名保加利亚历史学家依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提交的个人申诉。他同时也是多个马其顿裔非营利组织的成员或共同创始人。他声称,由于保加利亚拒绝承认马其顿裔身份的政策,这些组织均未能在保加利亚获得登记注册。
在本案中,他依据《非营利法人法》向当局提交申请,拟登记成立一家名为“ ‘宽容’人权保护委员会”的非政府组织,并提交了所有必要文件及补充信息,但申请仍被驳回。当局仅援引若干条款做出决定,没有说明具体拒绝理由。随后,上诉法院在同样未提供具体理由的情况下,维持了这一驳回决定。
法院裁定缺乏明确性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审议后认定,相关法院裁决缺乏明确性且过于形式主义。保加利亚主管当局既未考量申诉人提交的补充资料,也未说明该协会具体违反了哪些条款。
委员会指出,保加利亚未能证明拒绝协会注册具有正当性,也未能表明该拒绝决定的必要性和相称性,因此构成对结社自由的侵犯。
强调多元与包容的重要性
委员会成员唐德斯指出,保障自由结社权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倡导各族群之间宽容与和谐共存的组织应该得到保护,即便其观点未获当局或多数民众的认同。这种多元与包容,也正是委员会当前相关工作所秉持的指导原则
唐德斯强调,这一案件同时也凸显了司法机关在保障自由结社权行使方面所发挥的关键作用。维护法治是民主社会的内在本质要求。若缺乏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及有效补救途径,则《公约》所确立的各项权利便只能沦为纸上谈兵。
呼吁补救措施
委员会呼吁保加利亚当局对拒绝注册申请的国内司法裁决进行复核,并向申诉人提供适当赔偿。此外,委员会还要求保加利亚在180天内提交报告,详细说明其为纠正这一状况所已采取的各项措施。
《公约》与人权事务委员会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制订的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供签署,1976年3月23日生效。公约要求缔约方承担责任,尊重个人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存权、宗教自由、集会自由、选举权、有权获得正当法律程序和公平审判等等。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各国遵守《公约》的情况。 该委员会由18名成员组成,他们是来自世界各地的独立人权专家,以个人身份而非缔约国代表身份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