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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视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公海,终于迎来了守护者

随着《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生效,海洋生物多样性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 The Ocean Story/Vincent Kneefel
Marine biodiversity is expected to be better protected thanks to the new treaty.
联合国《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BBNJ协定)今年1月17日正式生效。这项历经近二十年谈判达成的国际条约,被普遍视为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达成以来全球海洋治理体系最重要的制度补充,首次为占全球约三分之二海洋面积的公海建立起专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框架。在今天的节目中,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这项协定如何为公海当中的生物筑起新的法律防线。

(音响)

在地球上,有一片比所有国家陆地加起来还要辽阔的空间——它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却影响着每一个人的未来。这里,就是公海。

公海占全球海洋面积的三分之二,但受到保护的比例还不到1%。

(音响)

过去几十年来,人类对公海的开发越来越深入:深海采矿、远洋捕捞、生物勘探……技术的飞速进步,将人类的经济活动不断延伸到更遥远、更深邃的海域。

以海洋渔业为例,目前全球超过35%的海洋鱼类种群正在以一种不可持续的方式被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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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 Daly
石斑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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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粮农组织助理总干事曼努埃尔·巴兰热表示:““这意味着在100个鱼类种群中,有35个被过度捕捞——用金融术语来比喻,我们提取的资源已超过银行支付的利息。因此,这些种群正面临枯竭风险。”

负责社会和经济事务的副秘书长李军华将海洋的状况描述为“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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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我们的星球赖以生存的生命支持系统——海洋,正处于紧急状态。在这方面有充足的证据:水温持续升高导致海水酸化,塑料垃圾窒息海洋生物,栖息地不断消失,资源被无情地过度开发。”

有感于公海资源遭到的掠夺式攫取,秘书长古特雷斯在2025年6月于法国尼斯举行的第三届联合国海洋大会上,发出了振聋发聩的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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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强调:“公海不能成为另一个狂野的西部。”

这句话在会场引起了热烈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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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AA
在近5000米的深海峡谷发现的罐头盒。

为了对公海制定统一的“生态规则”,联合国2023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简称《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

为达成这一协定,会员国开展了近二十年的谈判。这部新的国际法被认为是40年多来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重要的一次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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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宣布达成协定之时,会议主席、新加坡国际法大使陈惠菁喜极而泣。

根据规定,协定将在第60个国家交存批准书后120天生效,也就是说第 60 个批准国摩洛哥在2025 年 9 月 19 日交存批准书之后,今年1月17号,协定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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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AA
深海珊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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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庆祝这一重要历史时刻,秘书长古特雷斯发布了视频致辞。他说:“今天标志着海洋保护的分水岭时刻。《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BBNJ协定)现已生效。这对人类与地球、对国际合作与联合国而言,都是重大的历史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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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公海虽名义上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但在现实中却面临监管分散、规则碎片化、执法不足等问题。

渔业、航运、深海采矿、生物勘探等活动由不同的国际组织分别管理。

粮农组织负责制定全球渔业守则,提供技术支持。公海渔业的实际管理则按海域或鱼种划分,涉及大西洋金枪鱼保护委员会、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和东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

防止船舶污染等航运相关事务由国际海事组织负责。

国际海底管理局则负责制定深海采矿规则、发放深海采矿勘探许可证。

因此,公海的生态保护长期缺乏统一协调的机制,导致部分海域资源过度开发、物种退化和栖息地破坏日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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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负责法律事务的副秘书长埃莉诺·哈马舍尔德(Elinor Hammarskjöld)表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将改变这种状况。她说:“这一协定将为非国家管辖海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支持。这些海域面积极其广阔。协定为探索通过国家间的合作途径来保护这些广袤海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迈出了重要一步。”

具体而言,协定将从四个方面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首先,协定最受关注的突破之一,是建立了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划设海洋保护区的国际程序。

根据协定,缔约国可基于科学评估提出设立保护区的建议,经缔约方大会审议通过后,对特定海域实施统一的管理与保护措施,包括限制或禁止捕捞、深海采矿及其他高强度开发活动。

这一机制被视为推动落实《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中“到2030年保护全球30%海洋面积” 目标的关键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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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艘装载石油的油轮。

其次,建立环境影响评估机制。

在快速发展的深海技术背景下,深海采矿、生物资源勘探等活动正加速向海洋最脆弱、最少被研究的区域推进。

协定首次在公海层面确立了具有统一标准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度,要求各国在批准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前开展科学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接受国际层面的信息通报与技术审查。这一制度被视为为深海经济活动加装了“制度刹车”。

第三,海洋遗传资源将从“先到先得”,转变为 “资源共享”。

深海微生物和极端海洋环境生物所蕴含的遗传资源,近年来成为医药研发、生物工程和新材料产业的重要来源。但此前,相关开发主要由少数掌握先进技术的国家和跨国企业主导。

协定规定,各国和企业在获取公海海洋遗传资源时需进行信息登记,并通过资金、技术或科研合作等方式实现利益分享。这将防止公海资源被垄断性开发,同时增强发展中国家参与海洋保护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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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AA
深海锥虫。

第四,协定将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列为核心支柱之一。

根据条约安排,发达国家需在自愿与协商基础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海洋观测系统、数据处理平台、研究设备及培训支持,以提升他们在生态监测、非法捕捞识别和环境评估方面的能力。

这有助于缩小“治理能力鸿沟”,避免公海保护成为少数国家的“技术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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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定通过以来的两年多时间里,已经有145个国家签署,81个国家已经批准。

许多主要经济体已经批准了协定,其中包括中国、德国、日本、法国和巴西。

美国于2023年签署,但参议院尚未采取批准行动。印度和英国分别于2024年和2025年签署,国内批准程序仍在进行中。俄罗斯是少数尚未签署这一协定的国家之一。

感谢收听这一期的《前方视野》,我是黄莉玲,我们下次节目再会。

本节目播报音频不得用于人工智能训练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