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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egates of the first Assembly turn around on their seats and look towards the back of the room.

国际联盟由三个主要机构组成。大会,所有成员国均有平等的代表权;理事会由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组成;秘书处在位于瑞士日内瓦的国际联盟总部开展日常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还建立了各种辅助或附属机构,以使同盟能够完成其工作。

大会

大会是国际联盟的主要代表机构。它由所有会员国的代表组成,代表人数相等:每个国家都有一票,不分地域、人口或经济差异。

大会的职能非常广泛。根据盟约,它可以处理“国联行动范围内影响世界和平的任何事项”。除了这些一般职能外,大会还有特定的权限。例如,它负责批准新成员的加入和修改盟约。大会还通过了联盟的预算,由所有成员国根据其经济和财政状况提供资金。

大会的决定基于一致同意规则:除非《公约》明确规定,所有决定都需要出席会议的所有会员国同意。

会议中

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常会,通常在九月举行。如有必要,如果大多数成员国批准,它可以应一个或多个成员的请求随时举行会议。例如,这发生在 1926 年,当时德国申请加入国际联盟。

代表们总是在日内瓦开会。在万国宫建成之前,会议在市中心的两座不同建筑中举行:宗教改革厅(1920 年至 1929 年)和选举厅(1930 年至 1936 年)。一些非凡的会议在 Pavillon du désarmement 举行,该建筑毗邻联盟在日内瓦的第一座总部大楼,即今天的威尔逊宫。大会于 1937 年开始在万国宫召开。

所有的声音都被听到

国际联盟大会是前所未有的:它首次让中小国家有机会就全球问题发表意见并定期参与外交讨论。会议向公众和新闻界开放。这在当时是非常创新的。

代表们可以用任何语言发表声明,但前提是他们必须提交法语或英语(联盟的两种官方语言)的演讲译文。 1930 年代,大会堂安装了电话口译系统。它使代表们可以同时收听原始演讲的口译。

 

理事会

与大会一样,理事会处理国际联盟行动范围内或影响世界和平的任何问题。在这方面,大会和理事会具有类似的权限。这两个机构将并行工作,跟进成员国提出的问题。但是,安理会也有特殊的职能:例如,它制定裁减军备的计划,并负责所有与授权领土有关的问题。一些国际条约还赋予理事会特殊职能,例如监管但泽自由市、少数民族条约或萨尔地区的行政管理。

理事会由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1920年,四个常任理事国分别是大英帝国、法国、意大利和日本。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理事会的组成随时间变化。 1920 年 12 月 16 日首次召开会议时,有四个非常任理事国。然而,在接下来的几年中,他们的数量增加到 1922 年的 6 个、1926 年的 9 个、1933 年的 10 个和 1936 年的 11 个。

安理会的有限代表权和大国的存在背后的逻辑是确保快速有效的决策。理事会通常每年召开三至四次会议,但秘书长可应任何会员国的要求随时召开会议。

决定是一致通过的。引入该规则是为了尊重成员国的主权。国际联盟无意成为一个“超国家”组织。它被设计成一个调解和妥协的空间。

理事会会议可以是公开的或非公开的(即仅限于代表)。在这两种情况下,会议记录均已公布。安理会工作的这种透明度也适用于大会,并被视为《公约》所载公开外交原则的一个关键要素。这意味着记者和公众可以参加会议。

秘书处

The Information Section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 Secretariat.

秘书处是国际联盟的行政机关。它由以秘书长为首的国际公务员组成。秘书处在迁往日内瓦总部之前临时设在伦敦。它于 1920 年至 1936 年首次位于国家饭店(今天称为威尔逊宫的建筑),1936 年至 1946 年位于万国宫。

秘书处负责筹备不同机构的工作,监督会议的顺利进行,并跟进成员国做出的决定。在其职能中,秘书处还收集并公布了成员国签署的所有条约,以确保国际外交的透明度。

国际秘书处的建立被认为是联盟最具创新性的方面之一。秘书处官员对秘书长负责,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从1932年开始,官员们就向同盟发表了效忠宣言。该公约还规定,秘书处的所有职位“对男女平等开放”。由于女权团体在巴黎和会期间的游说努力,这项开创性的规定得以通过。

秘书长是国际联盟的主席。他负责秘书处工作的总体方向。他任免了秘书处的所有官员(须经理事会批准)。如遇危机,秘书长可召集安理会开会,如有争议,可与各方沟通,促成审议或解决。

联盟的秘书长是埃里克·德拉蒙德爵士(英国,1920-1933 年)、约瑟夫·阿维诺尔(法国,1933-1940 年)和肖恩·莱斯特(爱尔兰,1940-1946 年)。

联盟附属组织

联盟还由盟约创建或大会和理事会设立的附属机构组成。这些实体——称为“组织”、“委员会”、“研究所”或“委员会”——为主要机构的工作做准备,并在某些情况下就具体事项提供建议。

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其成员人数根据其职责而有所不同。有些,如军事、海军和空军问题常设咨询委员会,由有关政府任命的军事专家组成。其他机构,如永久任务委员会,由根据其资历任命的专家组成,不论其国籍如何。

此外,国际联盟还成立了技术组织,以促进特定领域的国际合作。这些组织包括经济金融组织、交通运输组织、卫生组织和智力合作组织。他们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某些情况下,为创建联合国机构、基金和方案铺平了道路。

正如美国国务卿科德尔·赫尔 (Cordell Hull) 在 1939 年指出的那样:“国际联盟一直负责在更大范围和更多的人道主义和科学领域开展思想和方法的相互交流和讨论,这比任何组织都重要。历史。”

A group of men sitting around a table in a black and white photograph. On the wall behind the group are several large posters and maps.

与联盟有关的其他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 (ILO) 和常设国际法院 (PCIJ) 都独立于国际联盟,尽管它们的预算被纳入国际联盟的总预算并由大会通过。

 

国际劳工组织 (ILO)

与国际联盟一样,国际劳工组织也是在 1919 年的巴黎和会上成立的,其基础是“只有建立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才能建立普遍和持久的和平”。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和监督有关劳动条件的国际规则的应用。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是理事会、“大会”和国际劳工局(国际劳工组织秘书处)。国际劳工组织的特殊性在于其所谓的“三方”代表。与国际联盟相反,代表了三类代表:政府、雇主和雇员(或当时的工人)。国际劳工组织于 1919 年通过的第一项公约限制了工业企业的工作时间。从那时起,其活动一直没有中断,国际劳工组织于 1946 年成为第一个联合国专门机构。

常设国际法院 (PCIJ)

PCIJ 于 1921 年由国际联盟成立,位于荷兰海牙。 PCIJ 由 15 名法官组成,可以通过宣布判决或提出咨询意见的方式在州一级裁决有争议的案件。它的强制管辖权仅适用于那些接受法院规约第 36 条的国家。 PCIJ 在其存在期间作出了 32 项判决和 27 项咨询意见。该法院于 1946 年正式不复存在。然而,国际法院 (ICJ) 规约 - 与 1945 年旧金山会议上的联合国宪章一起通过 - 以几乎相同的形式复制了 PCIJ 规约.